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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章(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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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没什么不对。

    那一个月前的2月14日,她有送我东西吗?也没有啊,充其量只是递给我一支说是大二学姐收到,然后吃不完所以转送给她的七七乳加“巧~~~克~~~力”而已啊!?

    你他妈的什么不送,送巧克力?这根本就是趋近于明示的暗示了啊,现在叫我从哪边去准备礼物回礼啊!

    正当我已经累到快要往生,还要勉强运转起脑容量不大的脑袋时,老师已经在使着眼色,要我到前面去帮忙写黑板。

    “我们从整体体系再帮大家复习一次;首先,犯罪成立之际,可能成立的是单纯一罪、实质上一罪、裁判上一罪、实质上数罪。”我走到黑板前,照着老师指示写上这四个名词。

    “单纯一罪最简单,它是基于一个犯意,做出一个行为,侵害一个法益,触犯一个法条,获得一个法律上的评价。至于实质上一罪,则是基于一个犯意,做出一个行为,侵害一个法益,触犯‘多’个法条,但最终仅获得一个法律上的评价,包含法律竞合、结合犯、继续犯、接续犯。裁判上一罪则包括一个犯意、一个行为,侵害多个法益,触犯多个法条,最后只从一重评价处罚的想象竞合,以及在民国95年修法后废除的‘牵连犯’和‘连续犯’。实质上数罪则基于多个犯意,做出多个行为,侵害多个法益,触犯多个法条,最后合并审判,数罪并罚。”直到现在,在黑板画出完整的体系之后,我才从竞合论见树不见林的迷惘中跳脱,能够从高空俯瞰整个体系。

    “当中最麻烦的莫过于法律竞合的部份,包括特别关系、补充关系、选择关系、吸收关系。”老师双手无法像平常生动地比划说明,只能偶尔抬抬手提示藉由我的手在黑板上写下的重点。

    之前老师有提过,当实务上法院无法说理为什么处罚某构成要件行为却不罚另一构成要件行为时,就会丢给吸收关系,所以造成吸收关系的浮滥,而吸收关系的法理只来自于一句“一犯罪内涵‘当然包含’另一犯罪内涵”,所以今天老师要在吸收关系上面着墨。

    “吸收关系有以下五种,1、实害吸收危险。2、高度行为吸收低度行为。3、重行为吸收轻行为。4、某种犯罪行为的性质或结果当然包含他罪之成分。5、不罚之前行为和不罚之后行为。”老师把吸收关系的态样先讲了一个大概,但是这些名词光想要借着顾名思义是完全不可能的,我看老师不示范一轮不行。

    “什么叫做实害吸收危险?例如,人渣马英九政府窜改历史,把一个因为贪腐无能丢失整块神州大陆,又专制台湾40年的垃圾政党,在未来的公民课纲上伪造文书改写成‘民主、清廉、又具备执政能力的体质健全政党’,强迫下一代接受滑天下之大稽的谎言,这不仅是伪造文书,更是煽惑犯罪,说明了只要拳头大,掌握情治、检调,什么事都可以做,不用担心刑事诉追。但相较于国民党即将实行的犯罪,或是已经实施,但因为独裁40年无人敢置喙而罹于刑事犯罪追溯时效的种种人神共愤的犯行,煽惑犯罪只能算是危险犯,所以在刑法学上,我们不罚中国国民党的危险行为,甚至连这个垃圾政党已经造成的种种实害也不一定能成功追溯。”老师不知道是把起床气发到马英九身上还是怎样,竟然罕见地在课堂上骂起贪腐的马英九政府。

    “老师……”韩莹莹怯生生地举了起手。

    “什么事?”老师亲切地微笑着响应。

    “您在刚开始上刑总时,说要把整部刑法总则都用关于‘性’的方式来讲解;您刚刚的说明我能听懂,但我怎么想都想不到中华民国刑法典当中有哪些部分是可以用性侵害的相关犯罪来说明‘实害吸收危险’的例子,为了增加我学习的完整度,能请老师举例吗?”韩莹莹为了拼她的书卷奖,在其他的课堂上也是这样一有问题就会踊跃回答。

    “说得也是,可是事实上,以中华民国刑法的内容确实无法举例,我必须举德国刑法的例子;除了老师必须破例举他国例子之外,另外还要请你来配合示范说明可以吗?”如果这是第一次上刑总的课,任何人都不会忍心拒绝这么美丽又亲切的年轻女教授要求,可是已经上了快一个半学期,我们知道所谓的“示范”

    “必然伴随”大量的性交或猥亵行为,在陈湘宜副教授的课堂上进行“示范”这件事,可以说就是“吸收关系”最完美的诠释。

    韩莹莹当然是不介意上台示范,但是她顾及男朋友陶峰嘉的感受,还是先看了他一眼,我没办法想象看着女朋友到台前被别人搞的心情,但是现在的陶峰嘉却一点都没有担心的神色,以我和他同学半年多的了解,他反倒有点兴奋!?

    今天的教室内有张未曾见过的脸孔。不管是重修的孙鑫淼学长,门外每周固定报到旁听抢头香的猥亵肥宅三人众,还是更多醉翁之意不在酒,只想要欣赏淫靡画面回家打手枪的大学生们,其实我大多记得长相了,但是这一位我真的是第一次见面,而且,大概160公分的个头,看起来像个小学高年级生!?

    “钱仲佑同学是个智商155的超级资优生,经过‘资质优异学童自学方案’,他已经完成高中以前的学业。他立志要攻读刑法的学位,已经自己把犯罪论的部份几乎都读精了,只有竞合论的‘吸收关系’部份没有办法弄懂,所以今天来旁听。”原来老师事前就知道这一件事,小钱同学有先写email礼貌性地告知老师,实在很懂得做人的眉角,不像我当初对刑总产生兴趣后,一时性起就坐火车跑到台北东吴大学旁听林东茂、甘添贵老师的课,还大量地发问,简直就是个白目。

    “钱同学今年几岁?”

    “12岁。”靠,我还以为是小学生,这样子算起来勉强是国一的年纪了。听到他12岁,敏感一点的同学已经开始在心中等着看好戏,毕竟14岁以下的行为客体是关于性犯罪的一个加重处罚要件。

    更多同学是向他投以赞赏的眼光,老师后继有人了,竟然年纪这么小就来挑战一般人都听不懂的竞合论。

    “你坐车来的吗?”

    “嗯,我自己从高雄坐高铁来的。”

    看着他稚嫩的脸庞,竟然不用父母亲陪同,自己跑到两个小时车程之外的城市,老师智商比他更高了两个标准偏差,不就更早熟?当年小小一只的老师不知道是怎么满足她的求知欲的,是不是也到处旁听大学、甚至研究所的课程?然后被怪叔叔们性骚扰,像今天的小钱一样。

    “我们上课的举例方式很特别,你能配合吗?”如果不知道接下来会发生的事,眼前这画面是挺令人感动的,一个天才教授面对着仿佛是小时候的自己,关心地在进行天才宿命的传承,像是跨越时空一样。话说回来,老师再怎么变态也不可能染指国一生吧,如果没有阻却违法事由的话,和未满14岁青少年性交可是重罪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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